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 号),国家财政部、教育厅《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在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管理中心领导下,由我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四 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思想上进,道德品质优良;
4. 热爱华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 .评审当年获得我校优秀生一等奖以上的优秀学生。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按照《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和《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优秀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我校每学年评审优秀生一次。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评审国家奖学金,与学校优秀生评审同步,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读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我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尔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我校每年按照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规定要求,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对国家奖学金做到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接受纪检监察、主管机关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析,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 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 号),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严以律己,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思想上进,道德品质优良;
4. 热爱华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按照《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和《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优秀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我校每学年评审优秀生一次。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学校优秀生评审同步,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读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开展评审工作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我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我校每年按照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的规定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做到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接受纪检监察、主管机关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析,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 号), 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读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热爱华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按照《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和《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优秀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我校每学年评审优秀生一次。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评审国家助学金,与学校优秀生评审同步,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每年在开展评审工作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 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我校学生工作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我校每学期按照广东省大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的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助学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纪检监察、主管机关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析,自印发之日起实行。